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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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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一、票据丢失后申请公示催告的材料证据资料文件通常表现为票据复印件、背书人的背书证明及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12日)的银行回执,用以以证明:遗失票据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为持票人,以及申请人已经向付款行发出了挂失止付通知。二、申请时找票据支付地基层的立案庭附:公示催告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申请人:(单位名称)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邮编:案由:公示催告一、票据种类:(仅限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二、票据号码:三、票面金额:四、出票日期:五、出票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 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项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应 当承担义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期限。一是预留当事人正常 履行义务的时间;二是预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2)履行义务的方式。行政决定确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催告书有必要 明确当事人以何种方式履行义务(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 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缴纳税款、罚款、 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等:给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3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一、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如下:1、基层人民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4、适用,基层及派出法庭;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二、合同效力确认之诉能否调解解决呀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不能调解。因为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进行判决。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纠纷属于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效力认定只能由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予以认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第三方组织的调解来认定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三、仲裁起诉200万打官司应该交多少起诉费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交纳的因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采取某种措施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1)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催告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一定行为的书面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期间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不得依职权提起。(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申请人向人民提交申请,是否受理申请,应当由人民审查决定。人民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是否写明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丧失的票据的名称、该票据的特征、失去该票据的有关情节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时还应审查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和有无申请权以及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等。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权利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

第3种观点: 一、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什么权1、有请求付款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应当受理。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二、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是什么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第1种观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第2种观点: 需要,可以进行公示催告的立案条件如下:(一)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应为“票据持有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票据持有人”解释为“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票据法第十五条则通俗地称为“失票人”。适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或失票人。票据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只有最后持有人才能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其他持有人都不具备资格,如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将票据遗失。甲、乙、丙、丁均是票据持有人,但只有丁才是最后持有人,才有资格申请公示催告。2.在特殊情况下,出票人或背书人、票据付款人也可以成为申请人。如果出票人作成票据或背书人完成背书在交付之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以票据持有人的名义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票据付款人付款后,漏记收讫字样签名为证,付款人收回票据后将票据丧失,付款人虽不是票据权利人但也可以以票据持有人的名义成为申请人。对出票人和票据付款人能否成为公示催告中请人的问题,有些有顾虑,认为除权判决第二项,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不好判决。其实不然,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宣告票据无效,至于出票人或付款人请求支付权是否实际行使,由其自行处分。(二)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即“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进行公示催告的一般是丢失、被盗的背书转让票据要在短期之内寻回所采取的一个救济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立案处理。在主张公示催告的时候可以到当地的基层人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手段告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申报有关权利,超过时间没有人申报的,就作出宣布票据的除权判决,这是一个非诉讼程序,管辖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受理之后需要在三日之内发出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示催告中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 指的是对票据有权利的人,即合法背书转让汇票的的最后持票人等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来申报权利,则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诉讼程序。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盗窃 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票款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公示催告程序正是因此而设计。目的是确定该票据上所记载权利的归属问题。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一、什么是催告?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通说认为,因为催告并非以迟延效力的发生为目的,故催告不是法律行为,理论上是准法律行为的一类,可以准用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行为能力人的催告为有效。催告的内容限于债的标的范围,催告的内容超过债务的,在债务数量范围内发生效力;催告内容小于债务的,如债的标的为可分,则视为有效的—部请求。催告的方法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债权人的起诉无论是否有效,自债务人得知时起发生催告的效力。债务人住所不明时,债权人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催告。催告中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行准备时间。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2、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3、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三、催告债权人的方式有两种:即通知书和公告。对公司明知的债权人,用发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催告;对公司不明知的债权人,应当用公告的方式催告。通知书和第一次公告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发生,并在六十日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三次。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超过法定申报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经清算组核实,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如果公司的剩余财产已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续比例分配完毕,超过债权申请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债权人将丧失受偿机会。四、适用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种观点: 利害关系人,包括对票据有权利的人,即合法背书转让汇票的的最后持票人等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来申报权利,则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诉讼程序。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票款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公示催告程序正是因此而设计。目的是确定该票据上所记载权利的归属问题。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手段告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申报有关权利,超过时间没有人申报的,就作出宣布票据的除权判决,这是一个非诉讼程序,管辖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受理之后需要在三日之内发出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1种观点: 公示催告程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立案审查:(一)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应为“票据持有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票据持有人”解释为“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票据法第十五条则通俗地称为“失票人”。适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或失票人。票据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只有最后持有人才能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其他持有人都不具备资格,如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将票据遗失。甲、乙、丙、丁均是票据持有人,但只有丁才是最后持有人,才有资格申请公示催告。2.在特殊情况下,出票人或背书人、票据付款人也可以成为申请人。如果出票人作成票据或背书人完成背书在交付之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以票据持有人的名义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票据付款人付款后,漏记收讫字样签名为证,付款人收回票据后将票据丧失,付款人虽不是票据权利人但也可以以票据持有人的名义成为申请人。对出票人和票据付款人能否成为公示催告中请人的问题,有些有顾虑,认为除权判决第二项,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不好判决。其实不然,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宣告票据无效,至于出票人或付款人请求支付权是否实际行使,由其自行处分。(二)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即“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第一类: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审查这一类事项,应注意两个条件:1.票据应符合特定范围。票据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因此,公示催告程序中所称票据也只能限于此“三票”,有些将票据扩大理解为还包括债券、国库券、股票、提货单、信用证、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广义上的有价证券,没有法律依据。2.票据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这里的“按照规定”不同于下面将要讲到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中的“依照法律规定”,它的外延应包括法律规定,还包括票据管理部门(银行部门)的规定。由于票据法施行时间不长,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还没有及时下发,各省也相应有些地方性规定。待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制定下发后,这一局面会得到改观。票据法所指的汇票、本票、支票原则上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从现有规定看,下列票据不得背书转让:(1)票据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这一规定,本票、支票同样适用,因此,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本票、支票均属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需特别说明的是,此类票据必须是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即自出票时就不可以背书转让,不同于票据法第34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2)规定明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上述三种票据也属按规定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第二类: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审查这一类事项,应着重强调“依照法律规定”,即该规定出自于实体法,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形式。任何机关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定,均不在此列。如某市人民银行批准某企业发行债券,发行章程规定该债券遗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由于某市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债券不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目前,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仅限于记名股票。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该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宣告该股票失效”。(三)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理由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即票据丧失。票据丧失应符合以下特征:1.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对票据的占有。按失票本身是否存在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灭失,指票据本身的消灭而导致票据丧失,如被烧毁、撕毁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不慎丢失或票据被他人非法侵占等原因,而导致票据丧失。如票据丢失被他人拾得;票据被他人盗窃所得;票据为他人抢夺、被他人敲诈、抢劫所得(民事诉讼法对此情况未作规定,从法理上,此类情况也属失票)等。2.利害关系人不明。利害关系人不明是指无明确的相对一方当事人,这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显著特征之一。对于用伪造、变造、涂改等手段所形成的票据纠纷,对于涉及票据中权利义务,又有明确的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争议,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如票据被骗走应有明确的相对当事人,票据被抢夺、敲诈、抢劫等有时也有明确的相对人。因此,法定的申请理由应为持票人非自愿地丧失了票据、且利害关系人不明,通常为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只有符合这一条件,其申请理由才符合法律规定。(四)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应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立案须知(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参照民事案件主体资格材料的规定。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为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3、票据复印件和相关背书,或者票头复印件。4、向支付银行挂失的凭证。由持票人到出票银行挂失,持银行挂失凭证到办理,如空白票据丢失,可到当地门报警,直接凭报警回执到申请。(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2、证据目录。填写相应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上述表格的填写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填写日期。(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电子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五)申请人在预缴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应一并向本院预交登报两次的公告费。不预交公告费的,由申请人自行到指定报纸刊登公告,但同时需向本院预存登报两次的所需费用做保证金,当事人自行刊登公告后予以退回。一、票据丢失会导致丧失票据权利吗票据丢失为会造成票据权利丧失,票据丢失后,持票人可以挂失,票据丢失后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而票据持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时就会丧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手段告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申报有关权利,超过时间没有人申报的,就作出宣布票据的除权判决,这是一个非诉讼程序,管辖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受理之后需要在三日之内发出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就是催告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三个月内。超过合理期限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会再予支持。催告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催告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法律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期间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为: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只有两类情况: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实行一审终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期间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

第1种观点: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一、票据丢失后申请公示催告的材料证据资料文件通常表现为票据复印件、背书人的背书证明及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12日)的银行回执,用以以证明:遗失票据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为持票人,以及申请人已经向付款行发出了挂失止付通知。二、申请时找票据支付地基层的立案庭附:公示催告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申请人:(单位名称)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邮编:案由:公示催告一、票据种类:(仅限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二、票据号码:三、票面金额:四、出票日期:五、出票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 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项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应 当承担义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期限。一是预留当事人正常 履行义务的时间;二是预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2)履行义务的方式。行政决定确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催告书有必要 明确当事人以何种方式履行义务(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 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缴纳税款、罚款、 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等:给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3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申请的理由是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需要递交申请书;受理后需要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一、一般要多久才会发支付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二、医疗纠纷案件起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医疗纠纷案件起诉时需要递交的材料:包括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提交身份证明资料,一般是身份证,如果受害人死亡的,需要提交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结婚证、监管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事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交基本证据,医疗纠纷案件中提交出院证、收费票据造成损害后果又在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提交诊断证明书、病历,要求误工费提交误工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认为构成伤残的提交伤残鉴定申请书,申请调取或保全证据的也应当提交申请书,提交交通食宿费票据,如果有录音或视频资料的,要附有书面文字材料。提交载有音像资料的物品,提交治疗过程中拍摄的影像片等等需要提交的材料。当然,这些资料需要提前准备好,起诉时一并提交。三、债权人追讨债务的方法有什么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讨债务:(一)、和解法。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二)、调解法。债权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三)、仲裁法。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四)、诉讼法。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五)、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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