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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检查的药品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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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新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可以将下列药品作为抽查检验重点:

(一)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

(二)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

(三)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

(四)不良反应报告较为集中的;

(五)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

(六)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的;

(七)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八)储存要求高、效期短、有效成分易变化的;

(九)新批准注册、投入生产的;

(十)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抽查检验计划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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